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老七,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 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牛,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 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老六、老朱,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 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 被告人吴某某、魏某某共同合伙,被告人杨某某负责修机器管理,在个旧市**街道办事处**中心,非法摆设一台8人座打鱼机、9台牌机、5台水果机共计22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5年11月2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民警查获。
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魏某某、共同合伙,在个旧市**街道办事处**被告人杨某某家1楼商铺,非法摆设一台8座打鱼机、5台牌机共计13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6年12月13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民警查获。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魏某某共同合伙,在个旧市**街道办事处**被告人杨某某家1楼商铺,非法摆设一台8座打鱼机、10台牌机、5台水果机共计23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7年3月1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潭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魏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个旧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联系电话:1598737****(吴某某)、1338873****(魏某某)。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