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门卫,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2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本人因患有股骨头坏死疾病,故去洮南市医院以吴某甲的名义挂号、检查,以此获得写有“吴某甲”名字的虚假病例。被告人吴某甲凭此虚假病例申领残疾人证,又凭残疾人证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吴某甲领取城市低保金17778.75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吴某甲领取残疾补助费880元。至此,被告人吴某甲骗取共计人民币18658.75元。
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去洮南市医院以吴某乙的名义挂号、检查,以此获得虚假病例交给吴某乙。2018年2月,吴某乙利用此病例申领残疾人证,并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每月领取80元残疾补助费,共领取720元。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去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以赵某某的名义挂号、检查,以此获得赵某某患有股骨头坏死的诊断报告。赵某某利用此病例在洮南市**社区申领残疾人证,后凭借残疾人证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赵某某共领取残疾补助费400元,共领取城市低保金2961.20元。
至此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共计骗取人民币2273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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