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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7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执行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江城  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7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在缅甸一同打工,2020年10月,四人商量回国,2020年10月6日,四人到与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接壤的一个渡口,每人出资1000元人民币,乘皮划艇从缅甸邦康的渡口偷渡至孟连县勐啊口岸。2020年10月06日08时1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4人主动到孟连县勐啊村陇海警务室自首,四名被告人承认一同从缅甸邦康非法入境中国的违法事实。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结伙从缅甸邦康偷越国(边)境至中国,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桂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二十三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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