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周**,男性,1976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6060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富乐镇乐峰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性,1976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7604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五龙乡保太村委会***村**号),住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都格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1121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十八连山乡茂夺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6022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东山镇恩洪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李**、杨**、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李**、杨*合伙驾车至罗平县富乐镇法本村委会**村中海子(地名),盗窃肖*、肖**、董**、曹**四户人家种植的魔芋318公斤,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魔芋价值人民币1908元。
2、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李**、杨**、杨*合谋盗窃他人种植的魔芋,在外出寻找魔芋种植地的过程中杨*先行离开,后被告人李**、周**、杨**先后驾车至罗平县富乐镇桃源村委会**村小海子(地名)、法本村委会**村小金山(地名),盗窃黄**家、董*家种植的魔芋263公斤,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魔芋价值人民币1578元。
3、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杨**、李**、杨*合谋盗窃他人种植的魔芋,在外出寻找魔芋种植地的过程中李**、杨*先行离开,后被告人周**、杨**驾车至罗平县富乐镇必米村委会**村转塘脑包(地名),盗窃李**家种植的魔芋167公斤,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魔芋价值人民币1002元。
4、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李**、杨**驾车至富源县竹园镇糯木村委会**村三转弯(地名),盗窃杜**家种植的魔芋234公斤,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魔芋价值人民币1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肖*、肖**、董**、黄**、董*、李**、杜**等人陈述;2.被告人周**、李**、杨**、杨*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 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5.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李**、杨**、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李**、杨**、杨*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李**、杨**、杨*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李**、杨**、杨*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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