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5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定远县**镇**村**号,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鲁山县磙子营乡**村**号院**号,现住义乌市福田街道**路*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上家“旧事”(另案处理)的联系帮助下,在义乌办理出“义乌市**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相应对公账号,后将相应资料交给“旧事”。同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旧事”的授意下,从“义乌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中转出人民币5万元,将其中298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给“旧事”派来的人,收取2万元好处费。
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上家“忍”(另案处理)的联系帮助下,在义乌办理出“义乌市**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办理出相应对公账户,将相应资料以人民币2030元卖给上家“忍”。
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4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归案经过;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英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杨某某152******;周某某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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