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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云南**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现暂住昌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施甸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建立微信群“稳哥**”替微信昵称“玉和**”的人(未查获)出售字花。后因工作比较忙遂邀约被告人周某某合伙出售字花。杨某某、周某某使用杨某某昵称“**”(微信号1398795****)和“啊稳**”(微信号Wxid-swe1oh********)的两个微信,周某某昵称“@冷暖**”(微信号wxid-tcg7wo********)的微信在“稳哥**”微信群内出售字花。字花每天固定开设两场,赔率1比27,杨某某、周某某提取销售字花总金额的10%平分,对输赢不承担风险,共组织31人参与字花赌博。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昌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二被告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有春

检察官助理:祁火青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95****)、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起诉书》拾伍份、《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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