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现住乐清市**镇**街**弄**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现住乐清市**镇**路**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凌晨0时许,汪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以吴某某(另案处理)欠其3000元钱办卡费为由,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和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十几人躲在虹桥镇王府大酒店追茶人旁边的小巷子内,等待彭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后彭某某和孙某某到达追茶人小巷子后,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和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赵某某伙同汪某某等十几人一起追打彭某某、孙某某,上述人员在冰果网吧门口处将彭某某抓住,用棍棒、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彭某某实施殴打,其中汪某某、刘某某等人持棍棒实施殴打,后将彭某某带至虹南路附近的小巷子路口处,要求彭某某联系吴某某,以彭某某在其一方手上要求吴某某出面归欠款3000元。之后汪某某一方通过微信与吴某某一方约架,双方约定当晚在虹桥镇镇政府广场附近的“去茶去”餐厅门口打架。
同日凌晨2时许,吴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甲和孙某某、柯某某(均已判刑)、易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到虹桥镇镇政府广场附近,其中被告人胡某甲携带刀具,汪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和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等十几人,其中蒋某某等人携带棍棒,双方到达约定的镇政府广场后,彭某某跑向吴某某一方后持刀具追赶汪某某一方人员,汪某某一方人员看到对方持刀后逃跑,吴某某、孙某某、彭某某等人抓住刘某某、朱某某、谢某某三人,并强制将三人带至虹桥镇仙垟陈和塔桥交接处,要求刘某某、朱某某、谢某某跪在地上,对该三人拳打脚踢,并要求该三人每人拿5000元医药费赔偿给其一方,作为打架时受伤的医药费。后因汪某某一方报警,遂将刘某某等三人放回。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材料、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和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汪某某、朱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倪某某、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孙某某、柯某某、胡某乙、吴某某、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员孙某某、柯某某、胡某乙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胡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胡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周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胡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胡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玖册。
3. 随案移送讯问笔录叁份,光盘叁张,提讯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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