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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周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08月05日5时许,同案人黄某某因与他人在**镇**酒店大厅内发生纠纷,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叫其拿刀来帮忙打架。杨某某便伙同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并携带刀等凶器到**酒店欲帮助黄某某打架。当陈某乙驾驶摩托车搭杨某某、陈某甲到达**酒店附近时,遇到被告人周某某,被周某某追打。杨某某就坐陈某乙所驾驶的摩托车搭逃跑,陈某甲则独自逃跑。周某某便拾起杨某某等人遗留在现场的铁水管,伙同绰号分别为“鸡”和“长脚”的人驾车欲追打杨某某、陈某乙。当周某某和“鸡”、“长脚”驾车追杨某某、陈某乙至**银行附近小巷路口时,杨某某、陈某乙因车速过快摔倒,陈某乙则独自跑掉,周某某和“鸡”、“长脚”则下车控制住杨某某,并将陈某乙遗留在现场的电动摩托车打烂。后公安民警到场处理。

经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陈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乙的电动车被损坏的价值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2、证人罗某某、钟某甲、邓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乙、钟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文书;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照片辨认;

7、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邀约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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