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08月05日5时许,同案人黄某某因与他人在**镇**酒店大厅内发生纠纷,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叫其拿刀来帮忙打架。杨某某便伙同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并携带刀等凶器到**酒店欲帮助黄某某打架。当陈某乙驾驶摩托车搭杨某某、陈某甲到达**酒店附近时,遇到被告人周某某,被周某某追打。杨某某就坐陈某乙所驾驶的摩托车搭逃跑,陈某甲则独自逃跑。周某某便拾起杨某某等人遗留在现场的铁水管,伙同绰号分别为“鸡”和“长脚”的人驾车欲追打杨某某、陈某乙。当周某某和“鸡”、“长脚”驾车追杨某某、陈某乙至**银行附近小巷路口时,杨某某、陈某乙因车速过快摔倒,陈某乙则独自跑掉,周某某和“鸡”、“长脚”则下车控制住杨某某,并将陈某乙遗留在现场的电动摩托车打烂。后公安民警到场处理。
经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陈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乙的电动车被损坏的价值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2、证人罗某某、钟某甲、邓某某、陈某丙等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乙、钟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文书;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照片辨认;
7、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邀约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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