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郓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郓城县**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郓城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额371239.31元。被告人周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238145.3元。具体如下: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郓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郓城县**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782905.99元,税额133094.01元,价税合计916000元。
2016年10月29日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郓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郓城县**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郓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00854.7元,税额238145.3元,价税合计1639000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系统进行了认证抵扣。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郓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郓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电子档案,营业执照,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和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和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某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昌盛
检察官助理:刘英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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