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泸县**镇**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号,现住泸县**镇**街**段**号门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同年7月3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租赁泸县玄滩镇商业街西段199号门市,在该门市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在固定聊天群组等推广“波克捕鱼“游戏、发放红包吸引玩家,利用“波克捕鱼”游戏搭建的虚拟场景,采用有价租赁游戏VIP账号、加价销售游戏装备、设置线下以现金换取金币或装备的“退分”规则等方式,组织和吸引不特定多数人以玩“波克捕鱼”游戏方式进行赌博,违法所得累计5000元以上。期间,杨某某每月以5000元的固定工资和获利的分红聘请被告人人唐某某为助手,用该门市的电脑负责账号管理等工作,唐某某通过领取工资及分红方式获利10000余元。杨某某另与重庆市涪陵区的夏某某(另案)经商议,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在泸县玄滩和重庆市涪陵区各自经营“波克捕鱼”游戏,共享部分账户和赌客,所获利润二人平均分配。

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在其经营的“波克城”门市内被公安机关挡获并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唐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牟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镇**街**段**号门市,电话:1915087****; 

2、案卷材料九册,散页五页,光盘十二袋,笔记本十七本;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