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旁,由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锯片、剥线钳等工具拆卸车锁及搭接电源线,唐某某负责望风,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价值18000元的白色贝纳利牌BJ300GS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8000元的价格销赃并分赃挥霍。
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在昆明市盘龙**道**栋地下停车场,由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锯片、剥线钳等工具拆卸车锁及搭接电源线,唐某某负责望风,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价值22000元的白色贝纳利牌BJ600GS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5500元价格销赃。
2019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幢旁用随身携带的锯片、剥线钳等工具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价值34000元的黑色贝纳利牌BJ600GS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1500元价格销赃。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景**幢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锯片、剥线钳等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价值17000元的黑色贝纳利牌BJ600GS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8400元价格销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肖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提取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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