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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唐某某等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在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网络科技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区**村**巷**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唐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甲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自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镇帮助杨某乙利用微信介绍吴某某、依某某、小某某等数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失足妇女照片进行介绍,其他介绍卖淫的人员负责联系嫖客,嫖客选好失足妇女后,双方约好价钱和交易地点,杨某甲就叫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杨某甲每介绍一次卖淫可以获得20-50元提成。至2019年3月,杨某甲共介绍他人卖淫约160次,获利约20000元。

(二)唐某甲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自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唐某甲通过派发印有其使用微信号和手机号码的卡片进行招揽嫖客,并利用微信加入“东莞**”等介绍卖淫微信群介绍卖淫。当有嫖客联系唐某甲找卖淫女时,唐就微信联系中介或卖淫女,将卖淫女的照片发给嫖客挑选,嫖客选好卖淫女、谈好价钱和确定交易地点后,唐再联系鸡头或卖淫女到指定地点和嫖客进行性交易,事后收取100-200元不等的提成。至案发,唐某甲共介绍过微信名为“杨** 微信超级会员”、“司徒**”、“小飞**的卖淫人员进行卖淫约6次,通过微信名为“R**”、“小家**”、“莞**”等中介介绍卖淫人员去卖淫约16次,共获利约6400元。

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杨某甲、唐某甲等人利用微信在本市进行介绍卖淫活动,遂于5月28日在东莞市**区**村**巷**号**房将唐某甲抓获归案,在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城**栋**单元将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搜查材料,扣押的手机、招嫖卡片等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杨某甲介绍卖淫情况统计表、唐某甲介绍卖淫情况统计表、全国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微信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吴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唐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唐某甲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唐某甲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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