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9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9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村**组**号,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俸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名为“新汇国际”的网络诈骗平台,组织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莫某某准备电脑、微信号、QQ号等作案工具,利用QQ群发布“新汇国际”平台招收代理九折充值,发展下线赚取差价的虚假广告吸引客户注册平台,在客户注册后冒充其下线充值上分诱骗客户充值,等客户充值1000元以上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登录平台后台账号冻结客户平台账户资金,让其充值双倍资金解冻,又以“订单超时”、“解冻失败”等理由继续让客户充值,直至客户发现被骗。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利用该种诈骗模式先后于2019年8月下旬诈骗被害人方某某15000元、2019年9月上旬诈骗被害人马某甲11800元。2019年10月15日,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协同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朝阳派出所民警在桂林市兴安北站候车厅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9日,资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广西资源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桂******奇瑞越野车上将被告人杨某某、莫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马某乙、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马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辨认等笔录;7.取款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李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莫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侦查材料1宗,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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