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7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村**号。2016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村**号。2016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村**号。2016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夏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追讨货款,在我市**镇**工业区**北路路牌附近将被害人肖某挟持至被告人杨某某的湘HG9****号小车内。随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驾车将被害人肖某带至**镇**工业区**路一花木场处,逼迫被害人肖某跪在地上,并持木棍威胁、殴打被害人肖某。随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又驾车将被害人肖某带至**镇**路**公寓楼下路段,被害人肖某欲趁机逃跑,被被告人杨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等人阻止并对其拳打脚踢。当晚10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后赶到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缴获湘HG9****号小车。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肖某人民币11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夏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夏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7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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