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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妥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66********,回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住本市城东区****家属院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宁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68********,回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住本市城东区**路**家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妥某某经合谋在本市城西区千家福家居店附近实施诈骗,妥某某用冥币作道具,假装遗失财物后被杨某某捡到,杨某某欺骗被害人刘某某,以将所得财物与刘某某平分为引诱,使刘某某产生错误认识后同意将金手镯交付给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质押物,杨某某、妥某某在得手后将金手镯以12160元价格出售,将所得赃款平分后挥霍,赃款剩余900元案发后由侦查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诈骗金手镯价值15124元。

被告人杨某某、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51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英萍

检察官助理:于天冶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妥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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