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8〕3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月华,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爱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戊,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丁、黄某某、姚某甲、杨某乙、姚某乙、杨某戊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制作“地下六和彩”买码单(一张纸上写好购买数字以及对应的购买金额),拍照上传至某网站(未查实)后生成带有一串数字的链接发送给寻找开单人(经营“地下六和彩”人员)的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黄某某、杨某戊等人,再由上述人员转发给开单人。在“地下六和彩”开奖后,杨某甲重新制作一张买码单(修改其中的买码金额或者数字)替换掉之前上传的图片,然后开单人再次点开核实中奖信息时,即为更改之后的含有中奖结果的图片,从而向开单人索要中奖奖金。
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戊共同出资、平均分赃,于3月6日在邵阳县**镇由杨某丙寻找到唐某甲,通过唐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唐某丙人民币11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于3月22日以同样的方式通过唐某甲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19500元。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黄某某共同出资、平均分赃,于5月10日在湖北省**县**镇由黄某某寻找到被害人万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万某某20000元;于5月20日在岳阳市**市**镇由黄某某寻找到被害人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何某某18000元。
被告人杨某乙通过一个网名为“湛江网投”的男子(未查实)发送已经制作好的“地下六和彩”买码单(一张纸上写好购买数字以及对应的购买金额的图片)链接给其,其再转发给分别寻找开单人(经营“地下六和彩”人员)的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再由上述人员转发给开单人,在地下六和彩”开奖后,链接中之前的图片被后台替换成含有中奖结果的图片,从而中奖,再向开单人索要中奖奖金。
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乙出资,并分别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约定按照八二分赃,姚某甲、姚某乙之间不参与其他人的出资和分赃。于5月19日在岳阳市**县**镇由姚某甲寻找到被害人高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高某某20500元;于5月22日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高某某12200元;于5月21日在岳阳市**区**乡**村以同样的方式骗取王某某11800元。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黄某某、杨某乙、姚某甲、姚某乙于2018年5月23日在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道**宾馆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戊于2018年6月10日在海南省雷州市世贸广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邮政银行开户信息、手续费收据、银行交易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肖某某、冯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丙、陈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黄某某、姚某甲、杨某丁、杨某戊、姚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勘验报告、辨认笔录;6.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乙、黄某某、姚某甲、杨某丁、杨某戊、姚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八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八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姚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丁、杨某戊、姚某乙均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姚某甲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杨某丁、杨某戊、姚某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春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丁、黄某某、姚某甲、杨某乙、姚某乙、杨某戊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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