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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姜某某滥伐林木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67********,苗族,文盲,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3********,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人,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以11000余元合伙购买台江县老屯乡白土村杨某乙等四户共有的“各羊”(地名)山林内的林木。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到“各羊”(地名)山林内砍伐林木。经台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勘验检尺和鉴定,台江县老屯乡白土村“各羊”((地名)山林内被滥伐林木伐桩共计64株,立木蓄积合计为17.247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永棋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8632****(杨某某)、1882474****(姜某某)。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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