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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姜某某销售假药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天津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8********,汉族,大学文化,系天津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号**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8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从个人处购买8 盒“生精延时王”,将其中4盒放置在其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医药店内对外销售,将另外4盒通过被告人姜某某放置在其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店内对外销售。2018年5月4日,马志强在上述两个药店内以36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生精延时王”8盒,后向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经国家轻工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测,送检的“生精延时王”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同时宣告从业禁止令。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同时宣告从业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伟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现被分别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补充材料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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