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在营口市万达广场波比公社门前,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波比公社门前的快递电动车上印有顺丰字样的编织袋包裹盗走,后二人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经营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安某某的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77.00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孙琪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口市站前区**里**号;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口市西市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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