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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庄组**号**号,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群众,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号**号,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村**房。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群众,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号,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村**房。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群众,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庄组**号**号,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村**房。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群众,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庄**号,现住烟台市芝罘区**村**房。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群众,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庄**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为装修其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锦绣新城四期小区8号楼2404室尚未装修的房子,于2019年12月2日晚20时30分,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等人潜入开发区沭河路北侧、凤台山路东北侧红旗置业工地,盗窃山东**景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并放置在工地大院的欧神诺牌(型号:ELN13180S,800×800mm,银灰色)瓷砖共计六十八箱,价值人民币8878.08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瓷砖供应合同;电子证据;证人林某某、王某丙、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波

2020年9月8日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电话:1590638****,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派出所0535-653****;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村**房,电话:1310524****。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村**房,电话:1561545****。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派出所;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村**房,电话:1322545****。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派出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村**房,电话:1341991****。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凤凰台派出所;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村**房,电话:1669632****。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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