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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孙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4********,彝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现住蒙自市**路**号**家属房**幢**单元**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幢**单元**号,现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栋**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飞飞”,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办事处**乡**村**组**号,现住个旧市**小区**幢**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孙某甲与曾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孔某某(已判刑)等人合伙, 在个旧市新街**铺面,摆设百家乐一组共13个操作单元、6台牌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

2018年, 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孙某甲与曾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孔某某(已判刑)等人合伙,在个旧市新街**二搂,摆设18 台“开门胡”、7台百家乐共14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8年8月9日17时许,被个旧市公安局金湖路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2017年, 被告人杨某某与曾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孔某某(已判刑)等人合伙,在个旧市邮电巷**号**楼,摆设“开门胡”66台,“水果机”43台,“金三色”(一型)15台,“金三色”(二型)7台,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7年3月20日16时30分许,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个旧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6年至2018年期间, 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与曾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个旧市鄢棚菜市场**房内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016年9月27日被个旧市公安局锡城派出所查获,收缴打渔机2组11个机位、打鸟机2台12个机位、熊猫机2台12个机位。2016年12月12日被个旧市公安局锡城派出所查获,收缴打鸟机、打渔机、神鹤机6台36个机位。2018年5月25日被个旧市公安局锡城派出所查获,收缴打渔机一台6个机位。

2017年, 被告人杨某某与曾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孔某某(已判刑)等人合伙,在个旧市七层楼**号,摆设“打鱼机”2台,“金三色”8台,“水果机”54台,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7年10月22日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2019年3月1日, 被告人胡某某、孙某甲与曾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个旧市邮电巷**幢**楼**商铺内,摆设电子百乐一组共14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9年3月13日,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个旧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孙某甲及同案犯吕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孙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幢**单元**号;

2.移送本案卷宗十三册、光碟二张、散装材料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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