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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孙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大石桥市**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大石桥市**矿产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院**楼。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道路改造,开始修建“**路”,动迁的企业包括位于本市**村东侧的大石桥市**矿产有限公司的铁粉厂。2011年3月份,政府动迁办要求被动迁的企业上报在职职工工资表,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为了骗取政府动迁补偿款,谎称该公司仍有三十三名工人在生产作业,共计骗取动迁补偿工人工资人民币39582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还了骗取的补偿款。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王某甲、刘某某、孙某乙等6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政府动迁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卷宗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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