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路**栋**号,租住应县**排**号,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村**号,租住应县**排**号,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温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联系耿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之后耿某某在应县**乡**村附近将20克冰毒辅料冒充冰毒出售给了白某某(另案处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4月份至5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先后在应县**厂家属楼、应县**酒店西面租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于某某、韩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杨某某、孙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于某某、韩某某等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等书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二人共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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