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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孙某甲玩忽职守、受贿案、石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号楼**单元**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任曲阳县**所所长、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在**工作,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任曲阳县**所所长,2020年5月至案发在曲阳县**镇政府工作因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11月4日,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渎职犯罪,2020年8月14日被曲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7196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12月至2019年6月任曲阳县**所指导员,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任曲阳县**所指导员,2020年5月至案发在曲阳县**局办公室工作。因涉嫌渎职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曲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71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区**楼**单元**室。2006年12月至2020年5月系曲阳县**所职工,2020年5月至案发在曲阳县**镇政府工作。因涉嫌渎职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曲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渎职犯罪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3月份,曲阳县**镇**村张某甲在其被取缔的**镇**煤场内,自己或伙同他人,雇佣挖掘机、铲车非法开采矿砂。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巡查、监管和查处矿山违法行为等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张某甲钱款后,滥用职权,明知张某甲等人非法开采矿砂,不但放任不管,还在巡查行动中为其通风报信,使其逃避监管。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矿产资源大量被非法开采,造成严重后果。经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开采的矿砂价值进行评估,位于曲阳县**镇**村砂石料的价值为人民币567051元。

二、受贿罪

1、2018年7月份左右,根据曲阳县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要求对全县厂矿企业一律停业整顿。被告人杨某某和孙某甲巡查时发现曲阳县**镇**村苑某某在本村经营的曲阳县**建材有限公司违规生产,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要按规定将查处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曲阳县**处收受苑某某的10000元现金,后未将苑某某违规生产一事上报。

2、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曲阳县**镇**村东曲阳县**矿品公司苫盖不到位问题,被曲阳县监委给予了记过处分。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曲阳县**矿品公司厂长牛某某的办公室内向牛某某索要现金30000元。2019年6月份,因落实杨某某2016年处分,曲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杨某某退回了领取的精神文明奖、绩效资金共计17197.24元。后被告人杨某某为弥补损失,在曲阳县**矿品公司厂长牛某某的办公室内向牛某某索要现金18000元。 

3、2019年秋,曲阳县**镇**村村民张某甲准备在**镇**村原来经营煤场的地块上搞养殖项目,为让被告人杨某某在他项目占地前期土地测量、备案、审批手续上提供帮助,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曲阳县**小区南门便道附近收受张某甲的20000元现金,后为其提供了帮助。

4、2019年腊月的一天,曲阳县**石料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对曲阳县**石料有限公司厂子验收时提供的帮助,在曲阳县**东边便道上,以被告人杨某某二儿子结婚为由送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5、2020年春,曲阳县**镇**村冯某某将自己在修建**南道路工程中产生的石料进行售卖,灵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制止,并将冯某某钩机的线路板拆下带走,为索要线路板,并让灵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放松对自己的监管,在原灵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大门外冯某某车内,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冯某某的10000元现金。

6、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曲阳县**乡**村村民王某某在**村非法经营沙场,为了让被告人孙某甲放松监管,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多次向孙某甲转账共计17000元。

7、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巡查时发现曲阳县郎家乡干河铺乡姚某甲在本村用三轮车拉矿渣,被告人孙某甲将姚某甲的三轮车予以扣押,后姚某甲委托在曲阳县行政执法局工作的同村姚某乙索要三轮车,同时向被告人孙某甲表明要继续拉矿渣,希望孙某某放松监管。被告人孙某甲同意,并收受姚某乙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钱。

8、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曲阳县**镇**村张某乙在本村非法经营沙场期间,为让被告人孙某甲放松监管,张某乙通过微信分三次向被告人孙某某转账11000元,被告人孙某某予以接受。

9、2019年11月4日,曲阳县**镇**村村民庞某某,为其在**村村南非法经营沙场不被限期清理,在曲阳县**小区附近被告人孙某甲的车上,被告人孙某甲收受庞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000元钱。

10、2020年1月份,曲阳县**镇**村的孙某乙在本村村南非法经营一沙场,后被告知沙场要被彻底清除,为拖延清除时间,2020年2月份的一天,孙某乙电话将被告人孙某甲约至曲阳县灵山镇郭家庄村路边,在被告人孙某甲的车内,被告人孙某甲收受孙某乙1000元现金。

11、2020年1月份,曲阳县**建材有限公司老板陈某某要在曲阳县**镇**村建厂,2020年1月份,为让被告人孙某甲帮忙办理土地手续,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甲转账2000元钱。

12、2019年12月,因曲阳县**镇**村村民崔某某在本村经营的石渣场未苫盖问题,被告人孙某甲被曲阳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被告人杨某某和孙某甲商量向崔某某索要25000元予以补偿。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告知崔某某需补偿孙某甲25000元。后崔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孙某甲转账25000元。

13、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曲阳县**镇**村张某甲在**镇**村非法采砂,为了让石某某给其通风报信,放松监管,张某甲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人石某某转账共计15660元。

14、2019年下半年,曲阳县**镇**村的张某丙为在**新村村北、旧村村南一块建设用地附近非法采砂,便委托曲阳县**镇**村的张某甲疏通灵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的关系。后张某甲将被告人孙某甲、石某某约到曲阳县**路边一简易房内,与孙某甲、石某某协商后,张某甲将张某丙交给自己的20000元现金送给孙某甲、石某某。被告人孙某甲、石某某各分得10000元。

15、2020年4月9日,曲阳县**镇**村张某甲在**镇**村非法采砂问题被媒体曝光后,被告人孙某甲、石某某去石家庄帮张某甲解决网络曝光一事,回到曲阳县后,被告人孙某甲、石某某商量向张某甲索要辛苦费。后在原灵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面马路上,被告人石某某向张某甲索要了5000元现金。后被告人孙某甲、石某某将该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刑事责任,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蕾红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石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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