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5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院**座**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院**单元**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办事处核心成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份期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杨某某与公司其他骨干成员孟某某、苏玉萍等人在太原市迎泽区国防宾馆一层茶餐厅、万邦国际22层**室等地,在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金融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以投资理财包、港股、南田铁矿项目为由,以年利率12%-24%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召开大型宣传会议,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大肆宣传,与受害人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等投资协议,先后向刘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等30多名受害群众进行非法融资660余万元。2014年9份,该公司太原办事处人去楼空。导致受害群众损失惨重。
被告人杨某某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主要全面负责组织召开大型宣传会议,向投资群众宣传投资理财包、投资港股和投资南田铁矿项目,并给投资群众进行讲解,与投资群众签订投资合同,收取投资群众的投资款。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未退非法所得。经审计杨桃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294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25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之一,主要向投资群众宣传投资理财包,给投资群众进行讲解投资奖励方式,蛊惑受害群众进行投资,并收取投资群众的投资款。归案后,被告人孟某某未退非法所得。经审计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03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9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孟某某未经国家许可,对外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丰学敏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审计意见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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