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2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宁某某、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末,被告人杨某某在大石桥市**经济开发区**村租用厂房,安排被告人宁某某、徐某某管理雇佣来的17名工人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2018年7月13日,大石桥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护大队到现场检查,扣押拆解后废旧铅蓄电池外壳29.875吨、电池铅片24.34吨 、铅灰5.77吨、初次还原铅13.45吨,共计73.435吨。经大石桥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4-49,危险特性为T (毒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杨某某、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宁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3.43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宁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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