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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诈骗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市**县**镇***村*****,家住**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市**县******,家住**县**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市****,家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市青**县**镇**村*****,家住**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鲍某某、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鲍某某、方某某为向李某某(已判刑)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多次到桐城寻找李某某未果。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鲍某某两次到李某某前妻束某甲工作的龙腾**小学寻找束某甲了解李某某下落,后经校长出面协调后离开。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鲍某某和方某某寻至李某某居住的阅城国际小区,三人将事先在青阳打印好的印有李某某头像及“老赖”等侮辱性字样的大字报十余张张贴在小区门口、单元楼下、篮球场旁的广场等处,以图引起他人注意,逼迫李某某还款。次日,被告人杨某某、鲍某某和方某某又寻至李某某岳父束某乙才家居住的****小区。被告人鲍某某经询小区物业、保安得知束某乙才家具体位置后,跟随其他业主进入电梯到达束某乙才家门前,并敲门将寻找李某某索要债务的情况告知束某乙才,束某乙才明确告知李某某不在该处要求其离开,被告人杨某某等三人仍长时间滞留、守候在楼梯道门口、小区地下停车库等处。被告人杨某某还在束某乙才单元门楼下张贴大字报,后又自行撕毁。当晚,被告人杨某某还发短信给束某乙才进行威胁、滋扰。直至28日下午,束某乙才家人在长时间恐惧下被迫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出警后三人才离开。被告人杨某某等三人索债期间,束某乙才及其家人因恐慌不敢下楼外出,束某甲女儿也被迫停课数日,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为向张某甲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宋某某到张某甲家上门催讨,被告人宋某某遂两次上门找张某甲父亲张某乙要钱,双方发生争执讨债无果。为逼迫对方还钱,被告人宋某某先后采取用高音喇叭在张家门口持续喊话“张某甲还钱”,以及在张家大门上用红色油漆喷写“还钱”字样等方式,对张家日常生活进行威胁、滋扰。被告人宋某某还来到九华山张某乙经营的店铺旁以寻找张某甲为由与张某乙纠缠,继而发生言语冲突。上述行为致使张家日常生活及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迫多次报警求助。每次事发前后,被告人宋某某均及时将索债、纠纷情况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予以认可、默许,并由杨某某出面与对方协商调解、处理善后。

二、诈骗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4日,王某甲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4万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30天,逾期按借款金额2%收取日滞纳金,合同签署后由杨某某独自保存。在扣除1.2万元砍头息后,被告人杨某某分四次将2.8万元借款经担保人王某乙的支付宝账户转给王某甲。2018年1月4日借款到期,被告人杨某某催促还款,王某甲提出再宽限几日,杨某某同意。1月9日,双方见面商讨还款事宜,被告人杨某某肆意认定对方违约,声称“逾期费用”为2万元,并拿出事先准备的6万元借款条据让王某甲重新签字。王某甲迫于无奈,按其要求重新签署了借款6万元的借条,并被要求1月15日前归还。其后,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到王某甲父亲王某丙工作的保安岗亭以及家中索要此债,并屡屡言语威胁,王某丙不知真相,被迫无奈分两次将6万元钱全部还给被告人杨某某,该杨犯罪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鲍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鲍某某、方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肆意滋扰、纠缠、恐吓债务人家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鲍某某、方某某、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鲍某某、方某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构成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 斌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鲍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卷;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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