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尉某甲(曾用名张某甲、尉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乡**村第**组**号,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3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尉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尉某甲向被告人杨某某推荐“金洋”重庆时时彩赌博软件平台,发展杨某某注册为尉某甲下级赌博账号,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群组织侯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等多人参与赌博,以微信红包等形式收取赌资,在“金洋”重庆时时彩等赌博软件平台投注,开奖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群内公布开奖结果并根据投注情况进行赔付,赌博软件平台根据投注金额给予被告人尉某甲、杨某某返点。已查明,侯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给杨某某转账35万余元,上述款项由杨某某通过上线尉某甲或自行在赌博平台帮助参赌人员进行充值用于赌博投注。杨某某通过支付宝给尉某甲转账37万余元,上述款项由尉某甲在赌博平台帮助杨某某进行充值用于赌博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屈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尉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存储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尉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为下级账号充值赌资用于投注,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为他人充值赌资用于赌博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尉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 欣
检察官助理:余维江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尉某甲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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