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63********,回族,大专文化,宁夏吴忠市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园**号**。201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68********,汉族,中专文化,宁夏吴忠市人,系**药业有限公司**,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号楼**单元**楼**。2010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3********,回族,中专文化,宁夏吴忠市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号楼**单元**楼**。2010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生于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10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1日退回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完毕后于同年2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在吴忠市利通区老民族饭庄一起喝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欲去民族饭庄的一楼上卫生间,被害人王某某告知其一楼卫生间门已锁,杨某某表示不满,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因此借故生非,指使被告人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害人王某某跑到一楼后厨巷道躲避,杨某某等人又追至后厨巷道,继续对王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和马某甲持工具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使用木板将王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18万元,并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偏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寻衅滋事造成一人轻伤(偏重)的危害结果,四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和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且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鹤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