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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尹某某贩卖毒品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公司****号。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容留他人吸毒、吸毒于2019年6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6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6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1月以来,从巴州区贩毒人员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将甲基苯丙胺再次分装,采取微信收款、发送藏匿毒品位置图片的方式将毒品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2019年6月13日,民警在杨某某住处抓获杨某某、尹某某,并从杨某某家中搜出两小袋晶体状可疑物(净重2.08克)、一台电子称。经检验,两小袋晶体状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2.2019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3.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4.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5.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6.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7.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8.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9.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谯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4克。

10.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谯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1.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2.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谯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3.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谯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4.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谯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5.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16.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谯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7.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谯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8.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谯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9.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谯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20.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尹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后与尹某某一起吸食。

二、尹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尹某某微信收取吸毒人员陈某某、宋某某的购毒款后,在巴州区**街**楼下或附近将毒品交给陈某某、宋某某,或者将毒品送到陈某某家中。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2.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3.2019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先后2次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0.6克。

4.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5.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6.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尹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7.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以3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8.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9.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找到被告人尹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款1500元,尹某某用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约3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上述毒品分装后贩卖。

10.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谯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检查、辨认笔录;微信支付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杨某某、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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