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9********,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又名岩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2000********,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到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寺庙,使用胶把钳将奘房内功德箱撬开,盗走人民币现金20余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到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寺庙,使用胶把钳撬开功德箱,拟盗窃功德箱内的财物,因功德箱内无财物,未得逞。
3.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到芒市**镇**村民小组奘房,杨某某撬开奘房门锁后使用胶把钳撬开功德箱,盗走现金人民币200余元、黄色步步高DVD机、Panasonic牌接收器、康佳牌DVD机各1台。
4.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到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奘房,将功德箱撬开,盗得现金若干、CHARADE牌接收器1个、无线话筒4个。
5.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到**村民小组奘房,使用胶把钳撬开功德箱,盗走现金人民币20余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到**村民小组奘房,拟盗窃财物,因奘房门锁未能撬开, 未得逞。
7.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到**村民小组奘房,使用胶把钳撬开功德箱,盗得现金人民币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岳某某多次盗窃奘房寺庙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金周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光盘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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