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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崔某某、马某某运输毒品罪)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号,住本市天山区青年路**号。于2019年6月1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号,住本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号。于2019年6月1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4********,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本市米东区。于2019年6月1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诉至我院,我院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马某某三人商议由崔某某联系购买毒品K粉,后三人商议通过快递的方式寄回乌鲁木齐,5 月25 日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将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从成都市寄往被告人马某某提供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家属院,于2019 年5 月31日19 时许前来收取包裹的杨某某、马某某、崔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搜查在杨某某签收的包裹内发现白色粉末两包,共净重97.32 克。经鉴定该包裹内的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杨某某和崔某某对从成都购买两包毒品K粉运至乌鲁木齐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毒品称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马某某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通过快递方式运输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罚处罚未满五年系累犯。故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崔某某:181294*****、17799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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