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2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3月7日,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南**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河南省卫辉市**镇**村**街**号,住河南省卫辉市**号楼**单元**室。2012年5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2********,系河南**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河南省卫辉市**镇**村**街**号,住河南省卫辉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87********,系河南**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河南省卫辉市**镇**村**街**号,暂住河南省**乡**单元**楼东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6********,系河南**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在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村**号,住河南省卫辉市**号楼**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92********,系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部经理,户籍在村**街**号,住河南省卫辉市**花园**单元**楼宿舍。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7812001********,系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部员工,户籍及住所地在河南省卫辉市**乡**村**街**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夫妇注册河南**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河南省卫辉市**大厦**楼负责实际运营,被告人李某甲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实际业务经营,下设公司财务部、出票部、退改部等部门。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为财务经理,被告人张某某为退改部经理,被告人李某乙为退改部员工。
后被告人杨某某指使被告人席某某、李某甲通过购买假病历的方式骗取航空公司全额退款,由被告人李某甲安排退改部经理张某某负责具体的假病退业务、协调利润及审核情况,由退改部员工李某乙负责假病退的实际操作。具体操作方式如下:该公司出票部下设同程部、去哪儿部、携程部,通过大量出票获取乘客申请退票的信息,继而由该公司员工筛选出退票费较高的名单,并发送给被告人李某乙,被告李某乙通过他人购买假病历、身份证信息后将上述名单人员以病退名义申请航空公司全款退款,骗取乘客购票所属航空公司钱款。其中,被告人赵某某负责该公司财务报表制作、公司退票利润及购买假病历支出统计,核对出票及退票情况、退票利润,并将公司上述财务情况报送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通过购买伪造的乘客徐某某、朱某甲、苏某某、姜某某、陈某甲、宋某某、戴某某、孟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周某某、陶某某、褚某某、邓某某、余某某、朱某乙、冯某某、杜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熊某某、代某某等人门诊病历卡、电子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骗取昆明**有限公司、**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钱款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在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中,被告人席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侦查后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但到案初期拒不供述,在侦查后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张英、冯会枝报案陈述,乘客徐某某、朱某甲、苏某某、姜某某、陈某甲、宋某某、戴某某、孟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周某某、陶某某、褚某某、邓某某、余某某、朱某乙、冯某某、杜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熊某某、代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徐某某、朱某甲、余某某、朱某丙等三十余人的出行、购票及退票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手机电脑导出及截屏记录等,证实各被告人之间就公司病退事项的交流及分工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行程信息、交易详情,购票及退款情况截屏、相关医院情况说明等,证实部分乘客的行程、退款及相关医保材料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多名被告人处扣押笔记本电脑、电脑机箱、手机、账本若干。
5.公安机关出具的《河南**公司机票诈骗案被害人查某某情况》,证实本案的涉案金额。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六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年龄等身份信息。
8.六名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证实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指使被告人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蕾
检察官助理:李文思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均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征询辩护人意见材料六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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