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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常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园**号院**,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被害人韩某某在榆次老城毕某某的麻将馆内(大嘴巴辣鸭脖二楼),韩某某、毕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常某某用麻将玩推锅。因韩某某擅自翻了杨某某的麻将牌,杨某某就质问他翻牌对不对,便提出要韩某某出5000元处理,韩某某不同意。期间麻将馆老板毕某某从中调解,韩某某不同意再玩半小时的调解办法,并称不与喝酒的人玩,进而杨某某与常某某殴打韩某某。后在麻将馆外,杨某某以提出报派出所、公安局且麻将馆老板毕某某也脱不了干系等方式,向杨某某继续索要5000元处理翻牌一事,韩某某遂给杨某某现金700元,两次微信转账分别为400元、2790元,共计3890元。得手后,常某某问杨某某是怎么处理的,杨某某称和韩某某要了点钱,常某某便向杨某某要了1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国强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现住榆次区**园**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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