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廖某某等人诈骗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90********,苗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镇**居委会**巷**号,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17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街**村**组,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社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17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5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17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公安局蜀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塘**镇**社区**街**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花园**期**栋**室。于2020年5月12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派出所投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90********,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街道**社区**塘**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6********,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区**公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民警抓获;次日被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民警抓获;次日被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拘传到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民警抓获;次日被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黎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夏某某(在逃)、孙某某(在逃)纠集他人组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柬埔寨金边及波贝、中国广东、菲律宾马尼拉等地通过投资比特币、神话币等虚拟货币方式对国内不特定群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夏某某、孙某某等人以公司形式实施诈骗,内设业务部、行政后勤部、讲师部、客服部、技术部、财务部等部门,设有大老板、小老板、总监、经理、业务员等职位,各部门、各职位间相互分工,共同配合实施诈骗活动。其中大老板为夏某某、孙某某,负责出资、客户、讲师团队、利益分配等事项,组织、领导整个诈骗活动;小老板为夏某甲等人,负责组织、领导自己的诈骗团队;业务部总监为张某乙等人,负责管理本级以下员工、提供话术模板、组织员工培训、解决客户问题等工作;经理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负责管理本组员工,组织本组成员实施诈骗、冒充讲师或开户专员参与诈骗、统计本组业绩等工作;业务员为被告人廖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黎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负责在经理的指导下“养号”、创建微信和QQ群、使用微信、QQ等包装身份,并在QQ群、微信群、直播间内扮演“水军”发送虚假话术、虚假投资盈利图片等内容来吹捧讲师、烘托气氛,与经理、总监等人相互配合引诱被害人到公司开发的虚假货币平台上充值、投资,后公司通过后台操控形成亏损或以锁仓期内不能出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讲师部为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冒充股票老师,利用直播间给被害人上课,引出虚假货币及公司开发的虚假投资平台,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上充值、投资。行政后勤部为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办公场所和设备,员工招聘、接送、入职、考勤、离职,食宿安排、业务报表、网络维护等工作。客服和监控部为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培训业务员、导入客户资源、监控员工上班情况等工作。技术部为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以广告竞价方式吸收客户资源、制作公司诈骗网页、统计直播间客户信息等工作。会计部为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整个诈骗活动的工资、提成、报账等工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至9月,该诈骗集团在柬埔寨金边通过虚构周国立、杰克萧等老师来诱骗被害人在该公司开发的虚假比特币投资平台上充值入金,并通过操控后台的形式让客户亏损,据此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杨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内担任经理,钱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黄某某、廖某某担任业务员,在总监张某乙的指导下实施诈骗。本周期内该诈骗集团共计骗取9名被害人人民币3852694.09 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所在的小组骗取被害人姜某某568254.4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25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6276.245元。

2、2018年10月至12月,该诈骗集团在柬埔寨波贝通过虚构林立德、张振华等老师来诱骗被害人在该公司开发的虚假比特币投资平台上充值入金,并通过操控后台的形式让客户亏损,据此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杨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内担任经理,钱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廖某某担任业务员,在总监张某乙的指导下实施诈骗。本周期内该诈骗集团共计骗取61名被害人人民币38258797.51元。

3、2019年5月到7月,该诈骗集团在中国广东省通过虚构韩泽、张晋等老师来诱骗被害人在该公司开发的虚假神话币投资平台上充值入金,并以“封闭期”不能交易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内担任业务员,在总监张某乙的指导下实施诈骗。本周期内该诈骗集团共计骗取346名被害人人民币66556751.85元。

4、2019年9月到11月,该诈骗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通过虚构文远、张阳等老师来诱骗被害人在该公司开发的虚假比特币投资平台上充值入金,并通过操控后台的形式让客户亏损,据此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内担任业务员,在总监张某乙的指导下实施诈骗。本周期内该诈骗集团共计骗取51名被害人人民币24992151元。

同时查明:通过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廖某某非法获利65928.53元,杨某某非法获利65430.16元,张某某非法获利49166.15元,段某某非法获利43341.7元,唐某某非法获利37512.49元,陈某某非法获利31629.61元,钱某某非法获利29699.61元,刘某某非法获利29609.2元,贺某某非法获利27925.53元,李某某非法获利26905.53元,张某甲非法获利26675.53元,黎某某非法获利20032.61元、叶某某非法获利8571.11元、黄某某非法获利7204.44元、陈某甲非法获利7204.44元、陈某乙非法获利6734.44元。其中,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钱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黄某某主动退缴自己的全部非法所得;张某某退缴非法所得30000元,段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8341.7元,廖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贺某某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陈某某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交款单等书证;同案人员邓某某、折某某、刘某乙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黎某某、叶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黎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共同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16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他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诈骗犯罪集团,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上述被告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唐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钱某某等15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廖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黎某某、叶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段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段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李某某、黎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9本,鉴定意见报告书5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