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市**乡**屯**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见证值班律师庄国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县**乡**屯**,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雨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00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县**乡**屯**,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见证值班律师李娇龙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乡**村**屯,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见证值班律师李娇龙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宋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宋某某、韩某某、郑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作案时未满16周岁)经事先预谋、分工后,采用破坏车锁、点火开关的方式,在长春市**区、**区、**区等地盗窃作案多起。
1、2020年5月15日夜,杨某甲与张某甲、宋某某、韩某某在长春市**大路与**大街交汇处,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王某丙的宝雕牌150-22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作案后,张某甲将该车占为己有。
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宝雕牌150-22A型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2、2020 年5月16日凌晨,杨某甲与张某甲、宋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大路与**大街交汇处,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刘某甲的豪爵牌HJ25-8R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作案后,杨某甲将该车占为己有。
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豪爵牌HJ125-8R型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3、2020 年5月16日凌晨,杨某甲与张某甲、宋某某、韩某某在长春市**区**小区11栋,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王某丁的欧豹牌OB150-7G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作案后,王某乙将该车占为己有。
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欧豹牌OB150-7G型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
4、2020 年5月26日夜,杨某甲与郑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在长春市绿园区**路**街区**栋,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齐某某的豪爵钻豹HJ125K-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作案后,宋某某、韩某某将该车占为己有。
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豪爵钻豹HJ125K-2型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5、2020 年6月6日夜,韩某某与王某乙在长春市**区**街区**栋,采用上述的手段,将被害人梁某某的新大洲本田牌SDH125-6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作案后,韩某某将该车占为己有。
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新大洲本田牌SDH125-65型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6300元。
6、2020 年6月6日夜,韩某某与王某乙在长春市**区**街区**栋,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启典牌KD150-4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作案后,王某乙将该车占为己有。
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启典牌KD150-4型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汽开公安分局将上述被盗二轮摩托车依法扣押,现已将上述车辆发还被害人。
综上,杨某甲盗窃4起,盗窃二轮摩托车4台,合计人民币9700元;张某甲盗窃3起,盗窃二轮摩托车3台,合计人民币9500元;宋某某盗窃3起,盗窃二轮摩托车3台,合计人民币9500元;韩某某盗窃4起,盗窃二轮摩托车4台,合计人民币1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郑某甲、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王某丁、王某丙、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宋某某、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结论;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宋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宋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民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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