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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沙某某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村民委员会**寨,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1********,阿昌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住保山市**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梁河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派出所于2019年8月5日21时01分在梁河县***至**路段公开查缉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云N*****的陕汽轻型自卸货车,当场从该车货厢内查获大量初烤烟叶,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沙某某和杨某某。经查,查获的初烤烟叶为杨某某、张某某两人共有,并雇佣沙某某将该车初烤烟叶从**运输到**。查获的初烤烟叶总重量为3808.8公斤,经价格认证,查获的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15245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蕊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沙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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