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现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系**人民医院产科护士,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公寓**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2日;自2020年6月19日至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6月份,张某某与杨某某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杨某某以做工程需要钱款周转为由,唆使张某某申请两笔小额贷款共计人民币约7.5万元被杨某某使用。后被告人杨某某唆使被告人张某某或以张某某名义,在不同银行先后申办四张信用卡用以偿还小额贷款、信用卡欠款及二人消费。截止2018年3月,四张信用卡均逾期,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经审计,四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62533.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张某某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某个人信息在网上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3345,后该卡丢失,补发信用卡尾号为5924)由二被告人使用,截止2018年3月7日该卡逾期,二人合计透支本金3979.32元未还。2019年12月6日,张某某归还透支本金4104.10元。
2.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受杨某某唆使在中国银行武威支行申办卡号为6259********1283的信用卡一张由二被告人使用,截止2018年2月12日该卡逾期,二人透支本金共计35949.47元未还。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5月20日,杨某某共计归还透支本金36000元。
3.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再次使用张某某的个人信息通过手机申办卡号为6222********1631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由二被告人使用,截止2018年2月17日该卡逾期,二人透支本金共计12719.51元至今未还。
4.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张某某手机、个人信息申办卡号为5256********0422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该卡套现9885元转给杨某某使用,2018年2月13日该卡逾期。2020年5月19日,张某某归还透支本金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张某某名下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上列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前二被告人已将大部分透支款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公寓**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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