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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乡**村**组。2018年3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28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同案人甘某某(已判决)纠合下,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已判决),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路**号**包装部等地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发牌,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放数。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l、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

2、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3、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4、证人周某甲、李某某、欧某某、杨某甲等24人的证言、辨认笔录;

5、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及同案人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6、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伟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忠华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五册。

3.光盘十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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