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路**号,住钦州市钦南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路**号**栋**单元**号,住钦州市钦南区**栋**室。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某一起租住钦州市钦南区**西大街**2栋**室,双方出资购买麻将桌提供给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每桌200元的水钱。2019年12月份,上述地点被查获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麻将桌等移至****1栋**室,继续提供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进行抽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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