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58********,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察支队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5********,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路**弄**号**室。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三十日内迁出**路**弄**号**室房屋。2016年8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被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判决义务,但二名被告人拒不履行。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检察监督。2017年6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再审申请;201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2017年8月29日、2018年1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对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制裁措施,但二名被告人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执行笔录,证实涉案房屋被执行的依据。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处以拘留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侦查函,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燕玲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1901****、3**/1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