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小区。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本市锦江区青石桥南街“红太阳海鲜大排档”吃宵夜时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打了被害人面部,被告人杨某某用唯怡豆奶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左侧,致其头面部外伤、左侧颞部颅内板下见少许条片状稍高密度影,少许硬膜下血肿。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原地等待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已赔付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26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小区,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