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公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7********,汉族,函授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村,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办事处**养殖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0********,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的**养殖场内发现一头怀有牛崽的奶牛趴地不起,经兽医诊断,该奶牛病因不明,将要死去。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过德州市陵城区畜牧兽医局检疫的情况下,将该病奶牛以7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2018年2月5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担心奶牛死后不好放血,在该奶牛未检疫的情况下,在德州市陵城区**镇**屠宰场把即将死亡的奶牛屠宰,并将牛肉按照市场价格对外销售,供人食用。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办事处**养殖场,联系电话:1595378****;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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