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龙江县**乡**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9月24日因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龙江县**乡**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
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龙江县**乡**村杨某某家喝酒后上厕所时,听见后院被害人曹某某(男,54岁)家院内有鹅的叫声,杨某某提出抓两只鹅回来吃,张某某表示同意。二被告人遂从曹某某家院门进入院内,秘密窃取四只“霍尔巴吉鹅”后逃走。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只霍尔巴吉鹅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的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龙江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试听资料光盘3张。
二、危险驾驶犯罪
2019年9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人杨某某,行驶至齐齐哈尔市**区**路**道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1.8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因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区**路**道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日在龙江县**乡**村**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认罪认罚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云峰
检察官助理:董维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屯;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起诉书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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