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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2001********,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暂住东莞市**镇**路**号**公寓**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纳雍县**村**寨组)。曾于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村镇**村**号。曾于2018年4月28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4时22分,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二人经密谋后,窜至本市高镇高**村民小组**号门口,发现被害人莫某某的粤S1****轿车车门未锁。后杨某某拉开车门入内实施盗窃,盗走车内扶手箱处的现金约6100元,后逃离现场。事后杨某某、张某某二人瓜分赃款。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石碣镇***路**号****公寓***房内被抓获。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石碣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害人莫炳辉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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