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5********,苗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乡**村二组。于2019年1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结伙在湛江市赤坎区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6日凌晨0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杨某某来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天润御海湾小区门口停车场伺机盗窃电动车。由张某某在旁边负责“看风”,杨某某手持作案工具进入停车场,分别将被害人简某某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灰色台铃牌电动车车锁撬开。张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好后,回到停车场与杨某某一起驾驶以上所盗窃的两辆电动车离现场。当日上午,杨某某将该两辆电动车分别以580元、610元的价格卖掉,张某某分得400元。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280元、台铃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155元。
2、2019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杨某某来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顺江帝景小区门口停车场伺机盗窃电动车。由张某某在旁边负责“看风”,杨某某手持作案工具进入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酒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的车锁撬开。接着杨某某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张某某驾驶着自已的电动车随后。当他们逃至体育南路北湛江市体育中心东门路段时,因路上有一男子在喊叫,杨某某以为其盗窃行为被群众发现,便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丢弃在路边后逃跑,紧随其后的张某某驾驶电动车追上杨某某后搭载杨某某离开,该辆电动车去向不明。经鉴定,被盗的红色雅迪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870元。
3、2019年11月23日凌晨,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杨某某来到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天润御海湾小区门口停车场伺机盗窃电动车。由张某某负责“看风”,杨某某手持作案工具进入停车场,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车锁撬开。接着,杨某某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张某某驾驶自已的电动车跟随其后。当日,杨某某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掉,张某某分得300元。经鉴定,被盗的灰色雅迪电动车价格人民币2959元。
4、2020年3月25日3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杨某某来到湛江市赤坎区农业二路12号小区伺机盗窃电动车。由张某某在小区门口“看风”,杨某某手持作案工具进入小区,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车锁撬开。随后,杨某某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张某某驾驶自已的电动车跟随其后。盗窃得手后,杨某某将该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交由张某某使用。该涉案电动车于杨某某、张某某被抓获时缴获归案。经鉴定,该黑色雅迪电动车价格人民币3541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48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2020年8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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