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村**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汇海伦斯酒吧内,因琐事与同在该酒吧喝酒的被害人任某某、余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对被害人任某某、余某某多次进行追打,造成任某某、余某某受伤。经鉴定,任某某、余某某的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汇海伦斯酒吧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3.被害人任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张某甲 、张某乙、胡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视频截图;8.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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