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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等强迫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5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71995********,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张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7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2日、8月26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9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张某某伙同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殴打、威胁方式控制被害人王某乙(女,未成年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从事卖淫活动。王某乙每次卖淫1小时收取嫖客600元,王某乙得200元、王某甲收取80元、“**”收取50元、杨某某收取20元。王某乙被强迫卖淫共40余次。梅某某主要负责与嫖客沟通,并安排摩托车司机搭载卖淫女去卖淫,曾介绍王某乙卖淫约3次。张某某主要负责搭载卖淫女去到卖淫地点,曾介绍王某乙及卖淫女“**”、“**”、“**”等人去卖淫。2020年1月9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宾馆抓获杨某某。2020年1月1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城区**街**号**公寓**房抓获张某某,扣押张某某手机2台、摩托车1辆。2020年1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宾馆抓获梅某某,扣押梅某某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智斌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5册,光盘共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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