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村民小组,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苑**栋**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昆明市盘龙区**村**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村民小组,现住昆明市官渡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以被告人庄某某、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被告人庄某某、代某某敲诈勒索案同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詹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庄某某、代某某,经事先共谋分工,采用故意与酒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方式勒索对方钱款,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在本市**大学附近,故意与酒后驾车的被害人庞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以报警处理庞某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庞某某给付人民币5万元。
二、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在本市**路与**路交叉口,故意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企图以报警处理赵某某酒后驾车相要挟,后因赵某某没有酒驾而未能得逞。
三、2017年11月2日晚,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等人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在本市**路**立交桥附近,故意与酒后驾车的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以报警处理杜某某酒后驾车相要挟,迫使杜某某给付人民币3001元。
四、2018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等人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詹某某驾车在本市**立交桥附近,故意与酒后驾车的被害人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以报警处理段某某酒后驾车相要挟,迫使段某某给付人民币17000元。
五、201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庄某某等人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詹某某驾车在本市**路,故意与被害人柴某发生交通事故并索要赔偿,因警察到场未能得逞。
六、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代某某等人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詹某某驾车在本市**立交桥附近,故意与酒后驾车的被害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以报警处理张某酒驾相要挟,迫使张某给付人民币5000元,后分赃挥霍。
七、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庄某某、代某某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詹某某驾车在**高速公路入口附近,故意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言语要挟的方式向杨某某索要车辆修理费,迫使杨某某给付人民币8000元,后分赃挥霍。
八、201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庄某某等人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詹某某驾车在本市**立交桥附近,故意与酒后驾车的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以报警处理肖某某酒驾相要挟,迫使肖某某给付人民币6600元,后分赃挥霍。
九、201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代某某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詹某某驾车在本市**街和**交叉路口,故意与酒后驾车的被害人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以报警处理岳某某酒驾相要挟,迫使岳某某给付6000元人民币,后分赃挥霍。
十、201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詹某某驾车在本市官渡区**附近,故意与酒后驾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以报警处理刘某某酒驾要挟,迫使刘某某给付人民币8600元,后分赃挥霍。
十一、2019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庄某某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詹某某驾车在**立交桥附近,故意与被害人贾某发生交通事故,因贾某并未酒后驾车,被告人詹某某等人以言语要挟德方式向贾某索要车辆修理费,迫使贾某给付人民币600元后离开现场。
十二、2019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经事先共谋分工,由被告人詹某某驾车在本市**城、**大道附近,故意与酒后驾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以报警处理陈某某酒后驾车相要挟,因被害人陈某某报警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庞某某等十二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被告人庄某某、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5.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7.监控视频、车辆受损照片等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网上银行转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庄某某、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敲诈勒索的金额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对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庄某某、代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故意驾车撞击被害人所驾车辆制造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相要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庄某某、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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