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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等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绰号“**”,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经事先商量,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饭店包厢内,纠集丁某某、何某丙、李某某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2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联系场地、维护场内秩序,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秦某甲、何某甲在赌博场子内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赌资,抽头获利共计约1.5万元。 

2、2019年4月、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经事先商量,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厂传达室内,纠集丁某某、何某丙、李某某、萧某某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1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维护场内秩序,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场地并负责抽头,被告人秦某甲、何某甲在赌博场子内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赌资,抽头获利约6000元。

3、2019年4月、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高某某家中,纠集丁某某、何某丙、李某某、萧某某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1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联系场地、维护场内秩序,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秦某甲在赌博场子内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赌资,抽头获利约6000元。

4、2019年4月、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一农宅内,纠集何某丙、曾某某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1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维护场内秩序,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秦某甲在赌博场子内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赌资,抽头获利约6000元。

5、2019年4月、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一农宅内,纠集何某丙、丁某某、萧某某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1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维护场内秩序,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秦某甲在赌博场子内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赌资,抽头获利约6000元。

6、2019年4月、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厂内,纠集萧某某、曾某某、朱某甲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1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联系场地,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秦某甲在赌博场子内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赌资,抽头获利约6000元。

7、2019年4月、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店,纠集萧某某、曾某某、朱某甲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1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维护场内秩序,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场地并负责抽头,被告人秦某甲、何某甲在赌博场子内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赌资,抽头获利约2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参与的赌博场子抽头获利约4.7万元,被告人何某甲参与赌博场子抽头获利约2.3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记录及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曾某某、许某某、柴某某、段某某、萧某某、汪某某、何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秦某甲、证人龙某某、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何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  丹

检察官助理:陶玲玲

                          二○二○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秦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肆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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